教育科学学院党支部工作细则

编辑:教科学院   发布时间:2018-03-3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衡阳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衡阳师范学院党支部工作细则》等党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院党的建设的最基层组织,是领导所在支部党员,团结带领群众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及其委员会产生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党总支负责,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一般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即可设置。院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教研室、研究室(所)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年级)设置。党支部规模一般不宜过大,每个党支部党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

第五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 3人组成,分别为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宣传委员(兼文体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含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 1 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必须有一年以上的党龄(学生党支部书记必须是正式党员)。支委会委员人选须报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教工支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学生支委会可每年调整一次。选举结果和委员的分工要及时报学院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缺,应及时请示党总支,召开支部大会补齐。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调动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2.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研究,团结和带领党员群众积极投身于学校各项事业,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召开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会,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不断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主动关心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推进党内民主。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除上述各项职责和任务外,还应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承担、完成如下职责和任务。

1.教师党支部。要支持学科、专业、教研室等行政领导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讨论。要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业务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党员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争做师德师风模范。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

2.学生党支部。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学生班级进步。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班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等方面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第十条 支委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支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健全和落实党内各项生活制度。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党务工作、作风正派、群众公认、有奉献精神。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党总支的工作部署,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以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定、决议;检查支部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 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 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

5. 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支委会其他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兼纪检委员)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对党员进行思想和党风党纪教育,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新发展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5.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统计工作。做好支部活动的记录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6.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违纪人员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的申诉。协助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党员。

(二)宣传委员(兼文体委员)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配合组织委员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3.协助支部书记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了解和掌握教职员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好人好事。

4.创新活动方式和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要定期向支委会报告工作,支委会(含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每学期要向支部大会报告1次工作。党课每学期组织2次(含全院)以上。

第十四条 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党员长期受教育的学习机制,党支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教育、培训,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做合格的党员。建立健全学生党员志愿服务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每年校内外各项志愿服务不少于50小时,集中教育培训不少于8学时。

第十五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与考评制度。完善党内评议制度,认真做好教职工党员每年1次、学生党员每学期1次的民主评议工作,通过开展群众评议党员、党员评议支部、下级党组织评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民主评议结果要报上级党组织。定期评议党支部工作。通过支部委员会总结汇报、党员群众评议、上级党组织考评、结果反馈、整改提高等环节实现评建结合、以评促建。

第十七条 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实行学院党支部联系学生班级、学生支部联系宿舍,一个党员联系帮助一个困难职工(学生)制度。落实支委和党员联系群众责任制、服务群众承诺制。党支部要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问、听取党外群众意见、重大事件及时向群众通报等形式深入联系群众。通过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

第十八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学期要向党总支汇报1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于每月15日前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记录工作,并及时将党费上交党总支。党总支须在每季度下旬将党费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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