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教科学院   发布时间:2020-09-1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中国教育工会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衡师院工字[2020]9

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弘扬“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中华民族互济互助优良传统,秉承“有病帮自己,无病助他人”的原则。

第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严重危及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施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势在必行。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减轻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作用,为广大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湘工帮发〔2018〕3)文件精神,借鉴同城同类院校的经验,建立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缴纳的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学校在职在编及合同制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按期缴纳互助基金。

第四条  每人每年缴纳互助基金80元,一直缴纳下去,期间不得中断。新进学校人员愿意参加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可从进校当年开始缴纳,缴纳标准和办法同上。

第五条  互助基金一律以现金缴纳。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或自行停止缴纳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从停交当年起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己缴纳的互助基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为个人交款截止日期,每年2月固定为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互助基金缴纳月份,所缴款项在职教职工由教职工所在的分工会和离退人员由离退休处负责代收代缴。各分工会和离退休处应分别将收到的医疗互助基金款及相关附件材料在规定时间统一上交至校工会,校工会按交款单位的缴纳款额分别给予回执并备案。各分工会和离退处负责提醒教职工按时缴纳基金款。

第七条 本互助基金来源包括教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学校行政的专项补助资金和社会个人的捐赠、赞助。该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作为增值予以累积。

第三章  基金补助的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补助的条件为:

(一)自愿按本办法要求,连续缴纳医疗互助基金,且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在编及合同制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互助活动责任期内,在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学校医疗补助(校医院字[2018]1号)等报销后,对剩下的自负部分在0.3万元(含)以上的才予以补助。

第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相应的补助责任:

(一)依据《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支持的其它费用;

(二)参加人拖欠医疗互助基金,且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缴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补助;

(三)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违纪违章以及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互助基金的;

(五)工伤、生育、职业病或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费用不予补助。

(六)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互助活动责任亦对其即行终止。

第四章  基金补助的生效、标准与发放

第十条 本基金缴纳的对象从按标准80元交款后的当年就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因各种原因曾经停交互助基金又再次接续缴纳的,接续缴纳的当年不享受基金补助,且中断缴纳年份需补齐或按照新参加人员缴纳办法重新缴纳。

第十一条 本基金缴纳的对象所发生医疗费用经报销后,剩下的自负医疗费用在0.3万元(含)以上,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1、3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补助45%;

2、10001元至20000元的部分补助50%;

3、20001元至30000元的部分补助55%;

4、3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60%。

本基金年度最高补助额为2万元。补助金计算按四舍五入到个位数。

第十二条 每期互助活动时间周期为一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内多次因病住院治疗,可累计申请补助,但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补助限额。

第十三条 分工会(离退处)团体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承诺书;

2、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审批表;

3、互助金缴费银行回单;

4、分工会会员(离退处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人员名册。

第十四条 参加人申请补助时,须向所在分工会(离退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分工会(离退处)派专人统一办理。校工会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办理医疗补助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医疗费收据;

2、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3、城镇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4、衡阳师范学院医院(医保办)出具的手续齐全的医疗费报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完后退还本人);

5、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银行卡账号复印件;

6、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另外提供统筹地医保部门证明;

7、参加人身故的须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丧葬火化证明的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户口本或结婚证)及受益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8、按报账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医疗互助金补助每年12月份评审一次,同一个互助周期不重复补助;医疗互助金补助由专题会议讨论确认并签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

第五章  基金管理的机构、职责与监督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机构为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离退休处、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和校医院(校医保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从教职工中抽选出若干名代表,其具体人选由校工会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基金管理委员会分基金经费管理、基金补助审核基金监督三个小组基金经费管理小组,负责基金收缴入账,补助报销,并按财务制度汇总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书面报告;基金补助审核小组,负责受理医疗费用的补助申请,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补助意见,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基金监督小组,负责基金收支的监管、审查,确保基金公正、公平、合理使用。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负责,其办公室设校工会。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组织参加人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负责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负责互助资金的收缴、审核、发放;指导分工会和离退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负责数据统计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对互助金收缴和补助标准提出调整建议;负责主持制定或修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掌握年度基金缴纳及使用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报告。

第十八条  互助活动及互助基金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互助金的收支和教职工受益情况定期通过相关途径进行公开,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校工会对教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设立专户集中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互助活动的教职工医疗费用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互助金,不能随意改变或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作教职工治疗期间的借款和预付。

第二十一条 当年若有结余的互助金及利息部分计入下年度医疗互助金,若医疗互助金不足,缺额部分由学校行政专项补助资金给予补足。

第二十二条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人调离学校或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互助活动期满,当期互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教职工有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大病救助金发放实施办法》(衡师院工字〔20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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